香港与中国大陆反贪机关的比较剖析

点击数:159 | 发布时间:2025-06-20 | 来源:www.fbgzau.com

    [摘要] 本文对香港和中国大陆的反贪机关在成立背景、组织机构、职责职权和政策立法上存在着海量的区别的比较,提出了国内人民检察机关中的反贪污贿赂局在以后的反腐倡廉工作中所要解决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即反贪机关地位、权力、工作任务、取证办法、救济机制和组织建设。从而,为两地的反贪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上的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字] 香港廉政公署 反贪污贿赂局 贪污腐败 反腐倡廉
    贪污腐败犯罪是古往今来每个社会所一同关注的焦点。它的存在和蔓延是一个国父母治久安的大敌。国内进入市场经济之后,贪污腐败现象愈演愈烈;贪污腐败者的财产也好似天文数字;贪污腐败者的级别也愈加高等等,这类现象紧急的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秩序;妨碍了中国的对外开放、对内改革的节奏。它的存在和膨胀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看重。本文试通过对香港反贪机关—香港廉政公署的建设、运作和职权的剖析来指导国内主要的反贪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的改革和进步。进而,使香港和中国大陆两个反贪机关各自发扬长处,弥补不足,相互借鉴,相互合作,促进各自的自我健全和进步,分别为香港和中国大陆的经济进步起到装修网有哪些用途。
    1、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香港廉政公署的全名是“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 ICAC),它于1973年2月17日由当时的港督麦理浩爵士在立法局会议上宣布组建。伴随1974年2月15日《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的颁布而赋予权力得以成立。香港廉政公署的使命是:廉政公署致力维护本港的公平正义、安定兴盛、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为完成这一使命,廉政公署下属了廉政专员办公室和三个专门的职能责任部门,即实行处,预防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同时,香港政府还颁布了三个条例以授与廉政公署在肃贪倡廉上的权力,它们是《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Orpnance,共18条)、《预防贪污贿赂条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pnance,共35条)、《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Corrupt And Illegal Practices Orpnance ,共29条)。①通过这类机构的建设与法规的颁布为香港贪污腐败分子逐步编制起一扇疏而不漏的天网,也为促进香港经济的稳定和兴盛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依据1999年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的自由经济指数显示,香港连续6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的地方;在全球140经济体系中,香港被评为最具备竞争优势的经济体系;在亚洲最廉洁的城市中,香港位列第三。②同时,香港政府为了保证廉政公署自己的清政廉洁和高效的工作,它委任了社会各界贤达组成四个委员会对廉政公署的工作进行监督,委员会的主席由非官方人士担任。这类委员会是: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察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预防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③
    总之,香港反贪机关通过对自己组织的建设和健全,与对其监督机构的设置从多个层面保证了香港廉政公署的高效有力、清政廉明的工作作风和肃贪倡廉的工作宗旨。它的设立、进步和健全是整个香港经济正常有序进行的奠基石!
    2、反 贪 污 贿 赂 局
    在国内中国大陆,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④最早承担反腐倡廉工作角色的是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的经济检察部门。后来,伴随国内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成立了集举报、侦查、预防功能于一身的权威反贪机构—反贪污贿赂局即反贪局。
    1989年8月18日全国第一个反贪局在广东人民检察院成立。
    1995年11月十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贪污贿赂检察厅更名为反贪污贿赂总局以指导国内的各级反贪局的工作。从此,中国大陆的反贪工作进入了愈加专门化、合法化的轨道,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大陆反贪污贿赂斗争达到一个新的起点!
    各级反贪局的职责是:受理举报中心移送的经济案件;调查贪污、贿赂重大经济犯罪;剖析贪污、贿赂重大经济犯罪的状况、特征、规律及趋势;研究贪污、贿赂重大经济犯罪的调查手段、方法和对策;制定调查工作和预防工作的有关规定。⑤各级反贪局对内遭到各级检察院院长、检察委员会的监督和制约,对外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监督并依法向其报告工作。⑥各级反贪局的员工隶是国家公务员序列,遭到政府机关对于公务员的规范需要的限制。同时,在国内还有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务院监察部负责反贪工作。前者主如果对各级党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其处分是党纪处分。后者主如果对国家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在检察机关立案的规范之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置,其处分是行政处分。
    总之,在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国家的行政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内部的专职反贪部门的三重治理下,国内的腐败问题正得到遏制。政治、经济、生活在党的十六大的光辉引导下和全国人民第十次代表大会的正确的指导下正沿着计定的目的健康的前进。但同时,大家应当看到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任重道远的长期性、艰苦性、复杂性的工作,对此大家要报以充分的决心和信心,以百折不挠的精神和毅力把反腐败工作进行到底!
    3、香港与中国大陆反贪机关的比较
    通过对香港廉政公署和中国大陆反贪局的组织机构建设和职责职权的界定的剖析,大家可以发现两者在很多方面有着区别,从而决定了两者在处置反贪污贿赂工作上的方法和成效有所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目前以下的六点上:
    (一)两者的地位不同。廉政公署是一个与所有些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其首长廉政专员依法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也仅仅向他负责。其员工不隶是香港公务员序列,他们大多数是以和约方法聘用或借调于香港警方。如此廉政公署及其职员从地位上具备较大的独立性,以便其更好的发挥检查、监督职能。相比而言,国内中国大陆的反贪局及其员工对内、对外都遭到肯定条件的制约,导致其在工作之中遭到的干扰和重压也十分的巨大,不利于独立的反贪工作的拓展。
    (二)两者的权力不同。香港廉政公署除去拥有反贪工作所需的基本权力以外,甚至还拥有一些特权。如无须手令(Without Warrant)而逮捕;有权搜查可疑的楼宇、扣押犯罪的有关财物;有权调查任何的金融机构等等,⑦这类权力的合理运用都有效的提升了香港廉政公署打击腐败的力度,提高了香港政府的威信;保证了香港经济的稳定和兴盛。相比而言,国内的反贪局一般只拥有调查权,不少其他在反贪工作中所需要的权力被遭到限制,如反贪局侦查案件的拘留和逮捕就需要提交公安机关来实行,如此一旦两个司法机关配合不够密切就比较容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进而,不利于打击腐败,有损于政府的形象,加强了反贪机关工作的困难程度。
    (三)两者的工作任务不同。香港廉政公署“三管齐下”从执法、防贪、教育三个方面入手,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它十分强调在反腐败工作中教育有哪些用途。通过其下属的社会关系科(一科、二科)与当地的媒体、社区教育机构合作深入社区拓展肃贪倡廉工作,向他们灌输反腐的意识,讲解反贪污法例的条文,教会他们怎么样应对工作中的贪污问题,怎么样向廉政公署举报和投诉,推广诚实、诚信、公平的商业价值观。相比而言,国内的反贪机关遭到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在这方面进行的工作较少,这也是大家以后反贪工作所要努力的方向之一。
    (四)两者的取证办法不同。香港廉政公署对证人的保护力度较强,这有益于反贪工作的拓展,有益于对腐败权势的打击。比如,《预防贿赂条例》第30条规定,假如回答任何问题会招致或可能招致举报人、帮助人的名字或地址被披露,其他人无须回答任何问题。任何民事、刑事诉讼中,假如作为证据的材料中载有举报人、帮助人名字可能使其暴露身份的内容,法庭需要将所有有关的内容遮掩或涂去。相比而言,国内的反贪立法之中不只没这类手段却明文需要举报人、帮助人和证人需要用真实的名字、地址等,从而不利于广大人民同腐败分子作斗争,不利于反贪工作深入持久的进行下去。
    (五)两者的司法救济不同。香港廉政公署外部设有由社会贤达组成的四个委员会,内部设有L组对其员工的各种行为加以监督。在加之香港极为发达的通信媒体的舆论监督,廉政公署的一举一动都是在“太阳”之下的。假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到廉政公署的侵犯,他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进行自己的司法救济工作。从而真的达成“有权利之处必有救济”的司法公平理念。相比而言,国内的反贪局的自律状况就差强人意了。特别使作为中立的监督机构的没有,“向老子告儿子的状,那个老子又能不护短呢?”。还有大家的媒体大多数使报喜不报忧,导致执法机关本身的不少问题都很难解决更不需要说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问题了!
    (六)两者的组织建设不同。香港政府觉得,从长远的利益和间接利益来考虑的话,一个清廉高效的肃贪机构带给社会的益处远远大于它所需的花费。所以,香港政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扶植廉政公署的建设,保证其正常的运作。相比而言,大家的部分领导却觉得,反腐败工作的拓展不利于地方经济的进步,不利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进行,不是大家今期工作的重点。从而,对反腐败工作加以干预和阻挠,其区域化、短期化、功利化思想昭然可见。
    综上所述,通过对香港和中国大陆反贪机关的六点不一样的比较,实质上也是提出了对国内各级人大立法机关、政府领导机关和司法检察机关在以后工作中的努力方向和基本需要。本文的基本结论是:鉴于香港和中国大陆的反贪机关在成立背景、组织机构、职责职权和政策立法上存在着海量的不同,这需要大家应当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取其长,避其短,为各自反贪机关的自己的健全和进步提供行之有效的运作方法和实践经验。进而,为保证香港区域的长期兴盛和昌盛,为保证祖国国内的改革开放的健康顺利进行,最后为达成整个中华民族的崛起和腾飞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来!

    [参考文献]
    ①《香港的法律规范》(Legal System In Hong Kong) [M] 香港政府律政署 1996年版
    ②⑤ 刘玫 《香港与中国大陆刑事诉讼规范比较研究》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72、105页
    ③《国际反贪污理论与实践》 [J]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厅编 第31~33页
    ④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 [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58页
    ⑥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学》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第72页
    ⑦史深良 《香港政制纵横谈》[M] 三联书店(香港)公司 1998年版 第235页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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